向交管部门申请损害赔偿调解需要满足什么条件
摘 要:交通事故当事人收到交管部门出具的事故认定书后,如果对损害赔偿事宜有争议可以提出调解申请。但是当事人提交申请必须符合一定的条件。
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他人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会在事故现场调查结束后10日内出具交通事故认定书,确定各方当事人的事故责任。事故当事人在收到事故认定书后,如果对损害赔偿事宜不能达成一致意见,可以提出调解申请。向交管部门提出调解申请必须满足如下几个条件:
第一、未提起民事诉讼
当事人在收到事故认定书后从未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若任何一方当事人已经向法院起诉,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不再受理损害赔偿调解申请。该损害赔偿纠纷将通过司法途径交由法院解决。
第二、申请人资格符合要求
向交管部门提起损害赔偿申请的当事人资格必须符合要求,即申请人必须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权利人、义务人。若申请人与交通事故损害无关,则无权提出调解申请。
第三、提出申请的时间合法
申请人提出调解申请必须是在收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交通事故认定书或者上级交管部门作出维持原认定书决定之日起10内提出。超过该期限后提出的损害赔偿申请交管部门将不予受理。
交管部门对于不符合条件的申请:
1、对于提起诉讼的将不予受理;
2、申请人不符合条件的,通知当事人更换;
3、提出时限不符合法定要求的,交管部门将不予受理,并作出《道路交通事故处理(不调解)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并说明不受理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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